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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歲女孩,突然從路邊跑出,拉住陌生人喊“餓”,被好心的張女士救助後,她又幾次三番到其家中。直到一次,女孩哭著訴說被生父、鄰居性侵!如今孩子父親、鄰居均已被判刑,生母對孩子不聞不問。1月7日,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由區民政局提起申請,要求撤銷受害女童父母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合適監護人。
  而這也是未成年人保護新規(《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新規”),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案件。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馬志亞
  罕見案件
  案發 10歲女孩接連被生父、鄰居性侵
  去年6月29日中午,家住銅山區某鎮的張蘭,帶著一名女孩到轄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安排一名女民警,單獨接待兩人。張蘭的一番話讓民警吃驚不小:女孩被生父、鄰居性侵!
  張蘭稱,女孩叫小麗,現年10歲,家住銅山區某鎮。張蘭娘家在該鎮上,一次回娘家路上,小麗突然從路邊竄出來,扒住她的車喊“餓”,張蘭發現女孩衣著破舊、臉色蠟黃,於是帶她回家。在給孩子做了一頓飯後,張蘭問清她的地址,將女孩送了回去。沒想到,幾天之後,小麗再次摸到她家裡。交談中,女孩稱家裡只有一個爸爸,經常打罵她,還向張蘭展示了臉部、下巴上的疤痕,頭部還有一處凹陷。張蘭同情孩子遭遇,讓其以後沒事隨時來她家吃飯、玩耍。此後,小麗隔三差五會過來,兩人關係逐漸親近。
  6月29日上午,小麗再次哭著來到張蘭家,這次孩子說爸爸一早打她,之後孩子的描述讓她震驚了:小麗是被她的親生父親性侵了!不僅如此,小麗還曾被隔壁一名鄰居性侵過。
  判決 生父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民警將涉案兩人帶回派出所審訊,兩人對強姦小麗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記者瞭解到,邵某現年30多歲,小學文化,此前長期在外打工。10多年前,經人介紹,在河南焦作,做了當地一戶人家的上門女婿,女兒小麗不久後出生。因邵某好吃懶做,這段婚姻並沒有維持多長時間,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邵某提出要帶走女兒,女方同意了這個條件,小麗被帶回徐州時,還不到兩歲。
  警方查明,邵某回銅山某鎮家裡後,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平時靠打零工為生,對待女兒小麗更是不管不問,平時連飯都經常不給孩子做,反而動不動就對孩子拳打腳踢。小麗長到了10歲,身材還像五六歲樣子,且又黑又瘦。
  邵某交代,他在2012年,小麗只有8歲時,一次酒後回家,第一次強姦了女兒。警方還查明,鄰居張某知道小麗平時獨自在家,一次將小麗騙到了房內,對其實施了強姦。
  該起性侵案經法院審理,兩名被告人於去年10月份被判刑,其中,小麗生父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幸運 女童被好心人照料,準備上學
  張紅是銅山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去年該院介入此案後,張紅等人一直在對小麗實施救助,該院的“檢愛基金”此前已經為孩子捐助了2萬元。案發時,小麗已經10歲,但從沒有上過學,由於她不具備入學基礎,通過多方聯繫,一家民營教育機構願意接受孩子,小麗目前也已經進入了該機構學習、生活。
  案發後,小麗始終不願進社會福利機構,只願意住在張蘭家裡。這一階段因為進入培訓機構,小麗平時主要住校,大約一個月回一次家。張紅近期多次走訪,發現孩子的變化很大。“剛看到孩子時,又黑又瘦,個子只有五六歲孩子那麼高,見了人就躲”,張紅表示,現在小麗不再那麼怕生,不僅能跟她交流,而且會做出一些令人溫暖的舉動。她舉例,一次到校走訪時,小麗正在校園上課,當時老師帶著孩子認識一些植物,小麗就利用挖紅薯的動手機會,利用紅薯藤蔓,給張紅編製了一個草環。
  張紅表示,張蘭的丈夫平時在外面打工,家裡還有一個比小麗小的女兒,夫婦倆對小麗非常疼愛,現在小麗已經喊夫婦倆爸爸媽媽。這段時間,張蘭多次聯繫張紅,稱為小麗的文化課著急,因為小麗目前接受的教育主要是國學、禮儀等方面訓練,接觸到小學課程不多,張蘭希望小麗能儘快地跟普通孩子一樣,跨入學校校門。
  《新規》“首例案件”背後
  1 監護權之爭
  照顧女孩的好心人想收養她,怎麼才能得到女孩的監護權?
  除了交流孩子近況,張蘭對張紅說得最多的,是她和丈夫的一個擔心:孩子的監護權。
  記者從銅山民政部門瞭解到,案發後,警方曾到河南焦作尋找過小麗的生母王某,王某已經成立新的家庭,不想生活被打擾。民政部門提供給銅山法院的起訴材料稱,案發後,小麗生母對孩子不聞不問,構成了實際意義上的遺棄。
  張蘭稱,她和丈夫非常想收養小麗,但是如果他們得不到孩子的監護權,相當於埋下了一處隱患,只要小麗的生父服完刑或生母找來,他們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孩子被帶走。
  張蘭這樣的擔憂,因為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讓她看到了希望。
  銅山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姬廣勇告訴記者,“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但由於缺乏具體細則,在執行中遇到了很多問題”。新規實施後,用一個個具體條款,明確規範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北京大學教授劉繼同形容,新規的實施,相當於“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被重新激活”。
  2 誰來提出?
  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最大難點是“由誰提出”,之前規定的“相關部門”到底是誰?
  姬廣勇表示,以往未成年人被監護人侵害,涉及到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中,到法院層面普遍存在立案難問題,其中最大的難點就是“由誰提出”,儘管此前相關法規都有規定,但是提出主體均為“相關部門”,具體實施中,很難有部門可以作為明確主體。
  而《新規》27條明確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3 哪些情形?
  父母打罵孩子也沒什麼大錯,那究竟何種情形才能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其次,立案難還表現在“何種情況”,在傳統觀念中認為,孩子是父母的,打罵孩子是父母的權利,究竟何種情形才能被認定為孩子遭受侵犯,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新規》中第35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4 怎麼恢復?
  撤銷了監護人資格,還能申請恢復嗎?哪些情形將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劉茂通律師則認為,《新規》實施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最大的保護,但是也對撤銷監護人資格堅持了慎重原則。第38條規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劉茂通認為這樣的條款,目的就是為儘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盡可能地維護親情,促使未成年人回歸家庭。
  《新規》有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但同時也對一些情形亮出了“紅牌”——永久剝奪監護資格:(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文中張蘭、小麗為化名)  (原標題:10歲女童遭生父性侵,母親不聞不問 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其父母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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